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846,201109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叁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玖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8846號)( 一) 、債務人黃俊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8 月7 日止累計210,674 元正未給付,其中194,687 元為消費款;
11,504元為循環利息;4,48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黃俊龍於98年9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 元,約定自98年9 月28日起至103 年10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8 月18 日 止
累計288,679 元正未給付,其中271,227 元為本金;
16,468元為利息;
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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