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852,201109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弘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8852號)( 一) 、債務人劉弘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8 月18日止累計231,277 元正未給付,其中91,451元為消費款;
139,826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劉弘貴於93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 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
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8 月
18日止累計1,048,069 元正未給付,( 其中443,607元為本金,604,462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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