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