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136,201109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煜丞(原名鄭烱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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