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462,2011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偉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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