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594,201109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昱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未收利息新臺幣9,638元,其計息之起迄日、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