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661,201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娟(原名張之毓)

蔡恩惠
鄭採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栗台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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