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692,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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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名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明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華明燦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內容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內容不符)。

聲請人雖於100 年9 月6 日陳報補正狀,惟補正狀之金額有塗改且未於狀底簽章,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

是以,關於其他請求金額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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