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83,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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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瓊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參照)。

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

又請求標的金額除應正確表示主要請求外,亦應正確表示諸如利息、違約金等附帶請求之範圍、及其起迄日(因所生既判力不同)。

二、查報新臺幣(下同)62,63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 =62639 )之請求依據為何?又該請求之起迄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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