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89,201109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建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陳以,債務人欠伊會錢,經催討討不置理等語,然未有利息之約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請求自支付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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