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94,2011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裴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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