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050,201109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松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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