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076,201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宏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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