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182,2011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景棋(原名蔡一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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