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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臺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足(即江文寶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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