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196,201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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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歲、李光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為民法第272條所明定。

是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二、請陳明請求連帶之依據為何,並表明本件請求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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