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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季宏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孝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為民法第205條所明定。
二、是請陳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以﹪表示),以及利息起算日(以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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