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津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谷 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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