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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辨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世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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