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382,201109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秀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新臺幣9,405 元及違約金新臺幣10,250元之計算方式( 含其起迄日及利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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