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票,9966,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966號
聲 請 人 力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儷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子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

四、請提出附表(應分別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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