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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967號
聲 請 人 陳秀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志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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