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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顏正豐
相 對 人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64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7 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其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 元、證人旅費1,060 元、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合計22,810元之92%即為20,985元【(8,700+1,060+13,050)X92 %=20,9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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