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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高雷志堅
相 對 人 張紫鳳原名:張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1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324元及複丈費4,950元,合計3萬3,27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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