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聲,1694,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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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李彩彤
相 對 人 林英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490號民事裁定而為提存之提存物,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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