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聲,1753,2011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沈玉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長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長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14號),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2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14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68號裁定在案。

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