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聲,1772,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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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王進宗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遷出國外,致債權讓與之通知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應收帳款債權讓與契約書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等件為證。

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下同)89年8月10日出境,並於91年8月30日為遷出登記,有相對人100年9月1日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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