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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23號
原 告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
法定代理人 陳順昌
訴訟代理人 黃瑛足
陳廷茜
王順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通知原告繳款並郵寄或傳真繳納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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