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國,33,201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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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33號
抗 告 人 湯桂賢
相 對 人 移民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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