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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46號
抗 告 人 周安妮
4號6樓
上列抗告人因100年度家聲字第546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文衍正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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