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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李宗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899號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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