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家聲,732,2011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王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261號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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