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家聲,784,2011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巫賢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639號、97年度繼字第1731號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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