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家聲,789,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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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周忠助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1555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忠助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茲聲請人為明瞭被繼承人周忠助之繼承人其聲請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乃被繼承人周忠助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

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四、又本件聲請人既為前揭事件之第三人,則其閱卷規則,亦應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6項之規定為之,合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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