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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張中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繼字第810號卷宗。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蔡孟娜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相關情事,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繼字第810號卷宗等情,業據提出借據影本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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