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家聲,793,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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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陳秀如
代 理 人 王 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司繼字第五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漪湄之法定繼承人葉樹姍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被繼承人吳漪湄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葉樹姍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八年度司繼字第五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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