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家聲,804,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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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杜仁和
相 對 人 杜依靜
兼上代理人 杜睿恩
相 對 人 杜安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次按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但書所定扶養費給付事件,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末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兩造就聲請人之將來扶養費無法達成協議,聲請法院定扶養費之給付,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聲請人現住基隆市○○區○○街二六巷七一弄二六之二號,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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