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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許子仁
代 理 人 林耀泉律師
林蓓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監宣字第二一四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張文媖之子,聲請人欲瞭解張文媖監護宣告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214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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