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小上,100,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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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翁道廉
號2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俊龍間因100年度店小字第1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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