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建,226,2011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26號
原 告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介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軍總醫院等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所生訴訟法上之效果,由原告自負,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汪君惠之提解費:新台幣28,42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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