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法,142,201109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張室宜
上列抗告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淡江大學捐助章程,對於本院民國
100年8月25日所為之100年度法字第1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私立淡江英語專科學校係於民國42年2月13日即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於70年改制為私立淡江大學後,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捐助章程第2條亦明定法人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里○○街199巷5號,原裁定以私立淡江大學地址為財團法人主事務所地址,顯有誤認,爰依法提起抗告,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抗告人以財團法人淡江大學主事務所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街199巷5號,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第1項規定,應由本院管轄為由,提起本件抗告,經核並無不合,乃屬有據,是本院於100年8月25日所為之100年度法字第142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