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法,147,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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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胡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之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章程第5條原規定,東港區漁會捐助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惟實際捐助金額應為30萬元,經該協會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舉辦之第11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審議通過,有會議紀錄1件可參,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對外漁業合作,開拓作業漁場,處理漁船暨船員在國外遭難、被扣事宜,促進漁業之整體發展及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意見,經該會函覆稱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內容乙節並無意見,有該會100年9月6日農授漁字第1000155097號函1件在卷可按,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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