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36,201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6號
原 告 吳瑤華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堯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段230號1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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