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更,112,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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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雅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說明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所載技術作價投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如聲請人所附民國100年8月17日前置協商申請書附件六所載)是否仍為聲請人所有?並提出該投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民國100年8月16日聲請之勞工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聲請人聲請狀附件三所附之100年8月17日前置協商申請書附件五所載)所示,聲請人已於100年6月17日自澎湖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且並無其餘加保單位,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三前兩年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中,可獲薪資單位因而記載自100年2月1日起至100年9月1日止,每月僅可自北部調頻廣播電臺獲得之薪資新臺幣(下同)4,000元,然觀諸聲請人聲請狀所附「附件清單」附件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編號四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狀況所載,每月收入為15,000元,與前開所述聲請人現有之收入狀況顯有不合,請聲請人據實說明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100年度之薪資單、在職證明)。
另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其於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為12,000元,而依前所述聲請人現每月可獲得之薪資僅餘4,000元,其收入顯已不足支應生活必要支出,請聲請人說明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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