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更,115,201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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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廖嘉怡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婕妤
附表:
一、據實陳報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申請書、當時所陳報之債務內容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其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報表編號:PLR2)。
三、提出民國98年6月起至100年5月31日之房屋租賃契約,及說明現居住地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房屋坪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本人」每月繳付租金新臺幣15,000元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另說明聲請人與他人合租房屋,其分擔租金的方式及比例為何,並提出證明。
四、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五、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其子女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8年9月20日起至100 年9月20日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自98年9月20日起至100年9月20日止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如薪資袋)。
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十、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廖姿婷、廖宗浩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原本(須提出全部謄本且記事不得省略)。
十二、聲請人之子女是否就學中?如有,提出就學證明。
十三、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8年9月20日起至100年9月20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
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
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五、聲請人每月收入僅足夠支應必要支出費用,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
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
無實益)。
十六、請提出聲請人擬清償各債權人之更生方案(應記載(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
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及所提更生
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
人。(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
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七、聲請人債權發生原因若係因浪費、或其他投機行為等行為而致入不敷出,則本件倘裁准更生後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
案進入清算程序者,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聲請人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聲請人是否仍繼續本件更生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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