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更,69,20110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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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趙俊柱
號2樓



之4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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