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聲,28,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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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宸瑋
代 理 人 楊敏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俞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代 理 人 陳鈺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許秀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許閎幃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許允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宸瑋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許宸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該清算程序業經本院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終結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回證附卷可考。

復查,本件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情,亦有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分配表在卷可稽,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提出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之證明,則依上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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