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破,36,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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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黃忠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262 萬8858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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