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簡上,196,201109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肇泰
陳志青
被上訴人 吳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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