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繼,1050,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邱苓榕
法定代理人 邱正典
周瑪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邱陳玉女係於民國100年3月27日死亡,聲請人邱苓榕為被繼承人之孫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

然被繼承人邱陳玉女至少尚有子女邱鉅東、邱顯圖、邱鈴淳等人並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目前合法之繼承人為邱鉅東、邱顯圖、邱鈴淳等人,聲請人邱苓榕並無繼承權。

是故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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